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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6人,但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000万元(含)~30000万元,配备5人即可。建议删减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
2、问题:P71页专用条款2.1.1,P72页专用条款2.1.2(29)包含“缺陷责任期”。理由: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不包含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建议: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否则建议删除“缺陷责任期”字眼。
3、问题:P76页专用条款5.3(5)“...无论施工工期延长或缩短,委托人均不另行支付别的补偿费用或奖励金;”。P82页专用条款9.3.2、9.3.3、9.3.4和9.3.5对6.2.2、6.2.3、6.2.5和6.2.6的修改。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专用合同条款“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问题造成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上班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执行。
4、问题:招标文件P80专用合同条款9.2.16(3)“...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若监理单位无相应检验测试资质,则允许监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开展。若监理机构未按检验方案开展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由委托人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相关联的费用从监理合同价款中扣除。”不合理。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三)平行检验“1.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来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由建筑设计企业支付”。强烈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由建筑设计企业支付。
5、问题:招标文件P18页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11.3.12“...监理人员应依据施工标段及招标人需求...但费用不另增加...”,P81页专用条款9.2.17“...监理人应无条件增加人员至满足备案要求为止。委托人有权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有关专业的监理人员...费用已含在中标价中。”建议:“增加监理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6、问题:P82页专用条款9.3.1对4.2.3的修改意见按照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执行。
答: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监理费计费相关系数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8项中“11.3.10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做评审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该条款删除。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能够正常的使用下列第(1)、(2)、(3)、(4)、(5)、(6)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现金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回单上注明E3002,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没办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2)银行保函形式:采用银行电子保函,应提供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榕e保)开具的电子保函并通过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以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照闽建筑[2020]8号及闽建筑函[2021]1号文规定,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保函开立人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银行保函可以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3)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1)的方式补足。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①投标人须按榕建规〔2022〕3号文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单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性评审不合格;②《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应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4)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采用电子担保保函,应提供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榕e保)开具的电子保函并通过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以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照闽建筑[2020]8号及闽建筑函[2021]1号文规定,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保函开立人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担保保函能够利用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5)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采用电子保证保险,应提供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榕e保)开具的电子保函并通过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以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照闽建筑[2020]8号及闽建筑函[2021]1号文规定,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保函开立人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保证保险凭证上应写明验真网址,可以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该保证保险保单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6)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实施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响应性评审不合格(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①投标人须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单位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保险凭证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鼓励开发保函、保险电子化提交和确认系统,电子保函、电子保险凭证等同于原件。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有矛盾的,按本纪要及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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