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根据痕迹有别于传统根据痕迹,其以共同效果机理在现实确定方面发挥及其重要的效果。电子根据痕迹效应是指数据信息根据本身的数字化与虚拟化特征,在数字空间发生、变化和运用的整个生命流程中,均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这些痕迹构成了多维度的根据网络。其中心要素首要呈现为两个面向,即特点符合性和功用根底性。电子根据痕迹具有可追溯性、可分离性、可印证性、可修复性等特点,为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案子现实重现供给了重要剖析要素。经过电子根据痕迹效应理论的建构和运用,根据数据信息在生成、传输、存储、提取、修正和毁掉过程中留下可追踪的痕迹,可以为处理电子根据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中面对的难题供给一个统括性的标准原理。电子根据痕迹效应理论运用可以辐射到数据类根据的归纳检查确定层面,助力数据类根据检查标准建构思路的转型,优化阶梯式数据类根据分类检查机制,构建数据类根据搜集检查中的信息痕迹权力维护系统。摘自《我国法学》2025年第6期自正法著《电子根据痕迹效应理论及其运用》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变革的根底。当法令向数据处理者装备数据财产权,触及可辨认个人数据时,便构成数据财产权与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并存的共生权力结构。当时,二者未能明晰界分。以“知情赞同”为中心、贯穿“全生命周期操控”的个人隐私信息维护系统,构成对数据财产权行使的准则性束缚,限制数据高效流转与数字化的经济深化开展。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实质是旨在防备数据处理危险的防御性权力,而非个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权。个人隐私信息权益系统应从全程操控向“剩下操控+危险防控”转向,经过限缩可带着权等东西性权力的适用空间,强化行为规制与分级管理,重构更具适应性的维护范式;科学界分两类权益特点,合理和谐个人与公共利益,清晰可市场化数据的鸿沟;供认数据来历者的“数字劳作”及其在数据生成中的根底性价值,根据分配正义准则,构建以“贡献度”为基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完成数据价值与收益的公正共享,终究构成统筹维护、流转与立异的数据管理新格局。摘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巩姗姗著《数据财产权与个人隐私信息权益的抵触与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