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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异议的处理及应对措施

来源:大鱼游戏官网bigfish    发布时间:2024-10-11 04:47:10

  招标异议是招标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招标异议的处理结论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质量, 妥善解决和处理好招标异议, 要建立起有效的招标投标异议处理工作机制。电力招标采购网文对河南电力物资公司近一年物资招标采购项目收到的供应商异议进行了多维分析, 并提出了相关应对改进措施, 以提升招标质量, 提高招标效率。

  随着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不断健全, 招标投标工作公开透明度以及投标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成为一种普遍的维权方式, 处理异议也成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对招标投标异议的提出和解决做了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首次明确异议制度, 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实施条例》还对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时间、受理异议的主体以及异议的回复时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外,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明确了投诉与异议的关系;第七十七条明确了招标人不按上述条款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法律后果。

  1.工装设备:生产所投产品需要的制造装备、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2.集货商: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商, 集货商是把生产者手中零星的产品集中达到一定的经济批量, 然后销售。3.异常经营: (1)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2) 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3)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以上四种情形会被视为异常经营

  建议招标人重点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控, 落实法律部门对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的发布是否合规以及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主要集中在其他投标人报价是否超限这一方面;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主要集中在中标候选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其中对中标候选人业绩、检测报告、工装设备的异议占比较高。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中中标候选人资格能力条件的异议较为突出, 约占所有异议的76.67%。

  建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的审查, 对于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 否决其投标。杜绝不合格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的现象。

  以招标争议环节为维度进行分析,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其他环节提出的异议均未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投标人对涉及评标结果的异议中, 有56.52%的异议处理结论对原评标结果产生影响, 最终依据异议处理结果做了相应修改或变更。

  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 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监管, 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 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 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异议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四方面。首先,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授标原则未能正确理解, 导致对开标现场、评标结果等环节产生异议。其次, 投标人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认识不清, 导致对招标文件的发布以及法条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的环节存在误解产生异议。再次, 招标人在编制技术规范过程中, 对所招货物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市场情况了解不够充分, 导致相关技术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而导致异议。最后, 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的审查不严格, 导致一些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产生异议。

  建议投标人加强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理解, 对于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应及时给予答复, 并做好记录;招标人要严格落实相关货物的技术条款, 避免出现限制性内容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造成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期间对专家出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答复。评标结束后, 如有实质性内容的异议, 应马上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重新复核。

  占比23.33%的异议因超范围、超时效异议导致在法理上不合法。在日常工作中, 我们充分理解和善待异议人, 对所有异议问题均依法依规给予了答复。

  建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涉事当事人均应依法办事。

  异议处理虽然是招标人按照法条要求完成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程序, 但在实际招标投标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 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非熟知所有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和市场情况, 因此,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 并不能保证所有决策都是既符合项目需求又适应市场规律。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项目中往往更了解市场, 更具备专业性, 更能发现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提出的异议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因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未能理解而提出的非实质性异议。对于这种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 对于需要提醒投标人特殊注意的内容进行突出标记;加强技术规范书的审查, 防止出现歧视性条款;对于致电咨询的潜在投标人, 可以通过口头方式答复, 达到解惑、答疑的目的。第二种是因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明显错误、特殊要求而提出的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实质性异议。对于这种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提醒异议人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并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将异议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部门解答或组织召开交流会研讨。

  在实际招标投标工作中,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资质业绩、检测报告、工装设备等的造假, 很多都是需要其他投标人的监督才能得以发现, 投标人对明显不合理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能够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 确保后续合同签订、供货履约的顺利进行。

  由于评标过程的封闭性, 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认识不清, 加之投标人对自己被否决或未中标等情形产生不理解, 很容易引起异议。招标人在保密允许范围内与异议人做沟通解答, 可增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交流, 使投标人理解不中标原因并借此提高投标文件编制水平, 进而在后续投标活动中得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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