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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TOL中的技术霸权与商业博弈——Wisk与Archer侵权纠纷深度研究

来源:大鱼游戏官网bigfish    发布时间:2025-12-30 18:24:26
详细介绍:

  全球“碳中和”目标与航空交通智能化转型的双重驱动下,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机凭借“零排放、低噪音、垂直起降”的核心优势,成为解决城市通勤拥堵、构建立体交通网络的关键技术方向。这一新兴领域的技术密集性与高投入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将成为企业生存与竞争的“命脉”。

  2021年4月,eVTOL行业的两大关键玩家——波音与Kitty Hawk合资的技术先行者Wisk Aero(下称“Wisk”),对成立仅3年的后起之秀Archer Aviation(下称“Archer”)提起诉讼,指控其通过挖角核心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并侵犯四项核心专利。此案不仅涉及数千万美元的技术价值争议,更折射出eVTOL行业“技术迭代快、人才流动频繁、专利布局尚未定型”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eVTOL技术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技术积累与迭代。20世纪70年代,垂直起降技术开始萌芽,但受限于电池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与飞控系统稳定性,早期研究多集中于军用领域。21世纪初,锂电池技术的突破(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从2000年的100Wh/kg提升至2025年的400Wh/kg左右)、电机控制技术的成熟及人工智能飞控算法的发展,为eVTOL的民用化奠定了技术基础。

  从技术路线来看,eVTOL行业经历了“多元化探索-逐步收敛”的过程。早期存在多旋翼、复合翼、倾转旋翼、涵道风扇等多种技术路线,其中多旋翼结构因控制简单、起降稳定性高,成为小型eVTOL的主流选择;复合翼(结合固定翼与旋翼特性)则因续航能力强,更适合中长距离通勤场景,慢慢的变成为行业技术收敛的核心方向。截至2025年,全球主流eVTOL企业均已聚焦复合翼与多旋翼两大构型,技术路线的收敛使得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竞争更为激烈。

  当前,eVTOL行业正处于从“技术验证”向“商业化运营”过渡的临界点。全球已有超过200家企业布局eVTOL领域,其中Joby Aviation、Wisk、Archer、Lilium等头部企业已完成多轮融资,部分企业的原型机已完成千次以上试飞,开始推进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或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的适航认证。根据行业预测,2025-2030年将成为eVTOL商业化运营的爆发期,而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壁垒的核心,将直接决定企业在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从全球范围来看,eVTOL行业的竞争已形成“中美欧三足鼎立”的格局。根据2024年行业分析,中美欧三方的eVTOL相关专利占比分别为43%、29%与12%,合计占据全球84%的专利资源。美国凭借在航空航天、AI领域的技术积累,诞生了Joby、Wisk、Archer等一批技术领先企业,且获得波音、空客、联合航空等传统航空巨头的资本加持;中国则依托新能源电池产业的优势,涌现出亿航智能、小鹏汇天等企业,在低空交通政策支持下加速发展;欧洲的Lilium、Volocopter等企业则聚焦高端市场,在适航认证与国际化布局上具有先发优势。

  从企业竞争态势来看,行业已呈现明显的“梯队分化”。第一梯队为“技术+资本”双驱动的头部企业,如Joby(累计融资超20亿美元,与美国空军达成合作)、Wisk(波音与Kitty Hawk合资,累计研发投入超10亿美元)、Archer(与联合航空达成10亿美元订单,通过SPAC上市融资);第二梯队为专注细致划分领域的创新企业,如聚焦物流eVTOL的Zipline、专注短途通勤的Volocopter;第三梯队为传统航空企业的子品牌,如空客的CityAirbus、波音的自主eVTOL项目。梯队之间的技术差距与资本实力差距正逐步扩大,头部企业通过专利布局与技术并购构建壁垒,中小企业则面临“技术突围”的巨大压力。

  eVTOL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呈现“专利集群化+商业机密核心化”的特征。专利方面,核心技术领域已形成明显的专利集群,飞行控制管理系统、动力总成技术、安全冗余设计成为三大专利壁垒领域。头部企业通过“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布局策略,构建专利组合,例如Wisk围绕飞行控制算法布局了40余项核心专利,同时在电机、电池、机身结构等领域布局外围专利,形成技术保护网。

  商业秘密则成为eVTOL企业的“隐形护城河”。由于eVTOL技术迭代速度快,部分核心技术(如飞控算法的核心参数、电池测试数据、原型机设计的具体方案)因“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或“公开后丧失竞争优势”,不适合通过专利形式保护,因此企业多以商业机密形式进行保护。根据行业调研,头部eVTOL企业的商业机密数量通常是已公开专利数量的3-5倍,涵盖研发技术、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全流程。商业机密的核心地位,使得“人才流动引发的技术泄密”成为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诱因,Wisk与Archer的纠纷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爆发。

  Wisk的技术积累可追溯至2010年成立的Levt, Inc.,经过多次更名与业务整合,2019年正式成为波音与Kitty Hawk的合资企业(2023年5月wisk成为波音全资子公司),其中波音持有多数股权,负责提供航空工程、适航认证与供应链资源,Kitty Hawk则注入早期研发的飞控技术与原型机成果。作为行业先行者,Wisk在eVTOL领域累计投入超10亿美元研发资金,完成超1500次试飞,其技术积累覆盖eVTOL全产业链的核心环节。

  在核心技术方面,Wisk形成了三大技术优势:其一,飞控系统,自主研发的“多模态飞行控制算法”可实现垂直起降与平飞状态的无缝切换,且具备抗干扰与故障自修复能力,已通过1500次试飞验证;其二,动力系统,采用“高功率密度电机+定制化电池”方案,电机功率密度达5kW/kg,电池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突破350Wh/kg,支持120公里续航;其三,机身结构,创新的“悬臂角机翼支架+独立推力旋翼”设计(即涉案专利技术),解决了垂直起降时的稳定性与平飞时的气动效率问题。截至2021年诉讼爆发时,Wisk已拥有超过100项美国专利,另有数十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截止2025年11月,Wisk拥有640余项专利,分布在美国、中国等国家或地区),其第六代机型已进入FAA适航认证的关键阶段。图1为Wisk公司静态展示的Midlight。

  在商业模式上,Wisk采用“研发技术+生态合作”的路线,聚焦eVTOL的技术突破与适航认证,通过与波音的合作获取航空行业资源,暂不直接参与终端运营。这种“技术供应商”的定位,使得Wisk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重视,因为技术壁垒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

  与Wisk的“十年磨一剑”不同,Archer成立于2018年,初期仅为“纸面公司”,缺乏实质运营与技术积累。但凭借eVTOL行业的资本热潮,Archer在2020-2021年实现了快速崛起:2020年完成A轮融资,2021年2月宣布与联合航空达成10亿美元订单合作,计划为联合航空提供短途通勤eVTOL服务,同年通过SPAC上市融资11亿美元,估值达38亿美元。

  Archer的快速崛起高度依赖“人才挖角”与“技术快速迭代”。根据诉讼文件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Archer在短短一个月内从Wisk挖走11名核心工程师,包括硬件工程副总裁Thomas Muniz、首席航空电子架构师Scott Furman等关键岗位人员,累计雇佣的前Wisk员工达20人,占其技术团队的40%以上。这些员工入职后,Archer的研发技术进度突然加速,2021年2月即披露旗舰机型“Maker”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见图2,为Archer公司空中飞行的“Maker”),声称2024年可完成适航认证并实现商业化运营,这一进度远超行业常规的7-10年研发周期。

  Archer的旗舰机型“Maker”采用12旋翼设计(前6个可倾斜、后6个固定)、V型尾翼与高展弦比机翼,宣称具备100公里续航与150公里/小时的飞行速度。但从技术披露来看,“Maker”的核心技术特征与Wisk的公开专利申请及商业机密高度相似,例如其机身结构的“左翼+右翼各3个支架+前后端独立旋翼”设计、电机控制器的通风散热方案、电池充电的冗余系统,均与Wisk的涉案专利及技术文档一致。这种“快速复制+资本包装”的发展模式,为后续的侵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Wisk与Archer的纠纷本质上是“技术先行者”与“快速追随者”的竞争冲突,其核心诱因在于技术路线的高度重合与商业化窗口期的压力。从技术路线来看,双方均聚焦于“复合翼eVTOL”这一主流方向,目标市场均为城市短途通勤,核心技术需求(如稳定性、续航、安全性)高度一致,导致知识产权的重叠风险极高。

  从商业化压力来看,2021年前后eVTOL行业已进入“适航认证竞赛”阶段,谁能率先通过FAA认证并实现商业化运营,谁就能占据市场先发优势。Wisk凭借十年研发积累,本在认证进程中处于领头羊,但Archer通过挖角核心员工实现技术“弯道超车”,并借助与联合航空的合作及上市融资,形成了对Wisk的直接竞争压力。对于Wisk而言,若Archer凭借窃取的技术率先商业化,将不仅损失市场占有率,更会稀释其十年研发投入形成的技术壁垒;对于Archer而言,快速崛起的背后是巨大的业绩承诺压力,若因侵权诉讼导致研发停滞,将面临长期资金市场的信任危机与订单违约风险。这种“零和博弈”的竞争态势,最后导致了纠纷的爆发。

  2021年4月6日,Wisk Aero向美国北加州地区联邦法院正式对Archer Aviation提起诉讼(案件编号5:2021-cv-02450),指控其系统性盗用商业机密并侵犯四项核心专利。诉状指出,Archer的业务“建立在不属于自身个人的知识产权之上”,其通过定向挖角Wisk核心员工,非法获取了数千份涉及飞机设计、零部件方案、系统数据等核心,并将这些商业机密用于其“Maker”机型的快速开发。

  Wisk在诉状中构建了完整的“定向挖角-机密窃取-技术应用”证据链。在定向挖角方面,Wisk指出Archer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精准招募了其11名核心工程师,这些员工均签署过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机密窃取方面,Wisk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离职员工电子设备做调查,发现工程师Jing Xue在离职前一周通过公司Google Drive下载了4970份、总计28GB的,涵盖第六代机型的概念设计、电机测试数据、适航认证清单等核心资料,并通过私人邮箱与加密USB设备做转移。

  在技术落地方面,Wisk提交的技术比对报告数据显示,Archer的“Maker”机型与Wisk未公开的商业机密高度重合,包括完全一致的12旋翼构型、电池冗余设计的具体方案等,且Archer的研发进度在关键员工入职后突然加速,从零到原型机披露仅用约一年时间,远短于行业常规周期。

  除商业秘密侵占外,Wisk明确指控Archer的“Maker”机型侵犯其四项美国专利(U.S. Patent No. 10,364,036、9,764,833、10,110,033、10,333,328),涉及机身结构、散热系统、电池充电三大核心技术领域。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字面侵权”与“等同原则”,Wisk从“权利要求覆盖”“技术特征等同”“技术效果一致”三个维度,构建了专利侵权的证据链。

  该专利申请于2016年,2019年取得授权,是Wisk机身结构的核心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保护“一种电动垂直起降飞机,包括机身、连接于机身的左翼与右翼、固定于左翼与右翼的悬臂角支架、安装于支架上的独立推力旋翼,所述支架的倾斜角度为15-25度,旋翼的推力方向可独立控制”。其核心创新点在于通过“悬臂角支架+独立推力旋翼”的组合,解决了eVTOL垂直起降时的姿态稳定性与平飞时的气动阻力问题,使飞机的升阻比提升了30%,该专利附图见图3。

  技术比对显示,Archer“Maker”机型的机身结构完全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一,“Maker”采用“中央机身+左翼+右翼”的对称布局,与专利描述的机身结构一致;其二,左翼与右翼各安装3个悬臂角支架,支架倾斜角度为20度,处于专利保护的15-25度范围;其三,每个支架上安装1个独立推力旋翼,通过飞控系统实现推力方向的独立控制,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匹配。此外,“Maker”的升阻比测试数据为8.5,与Wisk专利文件中记载的8.6高度接近,证明其技术效果与专利完全一致。

  该专利申请于2016年,2017年取得授权,聚焦eVTOL的散热难题。由于eVTOL的电机控制器在高功率运行时会产生大量热量,若散热不及时会导致性能衰减甚至起火。该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在旋翼支架内设置通风通道,支架前端设进气口,后端设出气口,气流通过通道时带走电机控制器的热量,同时进气口采用流线型设计减少气动阻力”,使散热效率提升40%,同时气动阻力降低15%。该专利附图见图4。

  Archer的“Maker”机型的旋翼支架设计与该专利高度侵权:其一,“Maker”的旋翼支架内部设有直径5cm的通风通道,与专利描述的通道结构一致;其二,支架前端设有椭圆形进气口,后端设有格栅式出气口,气流走向与专利的“前端进风-后端出风”设计完全相同;其三,进气口采用流线型弧度设计,与专利的“减少气动阻力”设计要点一致。Wisk提交的热测试多个方面数据显示,“Maker”的电机控制器在满负荷运行时的温度为65℃,与专利文件中记载的64℃基本一致,证明其采用了与专利相同的散热原理。

  这两项专利为“母子专利”,分别申请于2017年与2018年,均保护“多电池子模块选择性连接公共总线”的充电技术,核心创新点在于通过“电池状态监测-故障子模块隔离-健康子模块并联充电”的逻辑,实现快充与故障冗余,解决了eVTOL电池充电慢、单点故障导致整机瘫痪的难题。其中10,110,033专利保护硬件结构(电池子模块与总线的连接方式,其构成方式参见图5所示),10,333,328专利保护软件算法(电池状态监测与子模块筛选逻辑)。

  Archer“Maker”的电池系统同时侵犯了这两项专利:硬件层面,“Maker”采用6个独立电池子模块,通过可拆卸式总线专利的“多子模块+公共总线”硬件结构完全一致;软件层面,“Maker”的电池管理系统会实时监测每个子模块的电压、电流与温度数据,当检测到故障子模块时,会自动切断其与总线的连接,仅允许健康子模块参与充电,这一逻辑与10,333,328专利的软件算法完全等同。此外,“Maker”宣称的“15分钟快充至80%电量”“支持单电池子模块故障时整机正常运行”等卖点,正是这两项专利的核心技术效果。

  商业机密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不仅需要证明“技术相似”,还需要证明Wisk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以及Archer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Wisk在诉状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佐证这两个关键要件。

  在保密措施方面,Wisk构建了“物理+技术+制度”三重保密体系:物理层面,核心研发区域采用指纹+刷卡双重门禁,涉密文件采用纸质打印后回收销毁制度;技术层面,存储于加密服务器,下载需审批且会留下操作日志,员工电脑安装数据防泄漏(DLP)软件,禁止私自拷贝文件;制度层面,所有员工入职时需签署《发明转让与保密协议》,定期参加保密培训,离职时需交还所有涉密设备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这些证据证明Wisk的商业机密具有“秘密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符合《美国保护商业机密法》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要求。

  在主观故意方面,Wisk的证据包括:其一,Archer的CEO在内部会议中曾提及“Wisk的技术是行业最好的,我们应该快速跟上”,该言论被离职员工录音证实;其二,Archer在收到Wisk的侵权警告函后,未停止“Maker”机型的研发与宣传,反而加速推进上市计划;其三,Archer的前Wisk员工在入职后被要求“尽快拿出可展示的原型机”,且未被要求进行技术溯源或规避Wisk的专利。这些证据证明Archer明知其技术来源于Wisk的商业机密与专利,仍持续使用,有着非常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2021年5月,Wisk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请求禁止Archer使用涉案商业机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封存涉事员工电子设备。为支撑禁令申请,Wisk强调了“不可弥补损害”的存在:eVTOL行业具有“先到先得”特性,若Archer凭借侵权技术率先通过认证,将永久性占据市场占有率;此外,“Maker”机型的宣传已导致Wisk潜在客户推迟合作,造成商业机会损失。

  然而,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驳回了Wisk的初步禁令申请。法官认为,Wisk未能证明在Archer盗用其特定商业机密方面有成功的可能性,其证据“过于不确定和模棱两可”,且“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有一份文件,没有一个证人——证明Archer曾经接收或使用过任何Wisk的商业机密”。这一裁决对Wisk的初期诉讼策略构成了重大打击。

  Wisk在诉讼中采取“快速出击、精准打击”的策略,核心目标是通过申请初步禁令阻止Archer接着使用侵权技术,同时通过加固定证据,为后续的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其具体策略包括三个层面:

  2021年5月,Wisk依据《美国保护商业机密法》(18 U.S.C. §1836)及《加州统一商业机密法》(Cal. Civ. Code §3426),向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申请初步禁令(Case 5:21-cv-02450-WHO),提出三项核心请求:其一,禁止Archer使用、披露或转让从Wisk窃取的商业机密;其二,禁止Archer制造、销售或宣传侵犯涉案四项专利的“Maker”机型;其三,要求Archer封存所有涉事员工的电子设备,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forensic调查。

  为支撑禁令申请,Wisk提交了“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其一,eVTOL行业的适航认证具有“先到先得”的特性,若Archer凭借侵权技术率先通过认证,将永久性占据市场占有率,给Wisk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损失;其二,“Maker”机型的宣传已导致Wisk的潜在客户(如美国航空)推迟合作谈判,造成商业机会损失;其三,商业机密一旦公开,将丧失其秘密性,无法通过后续赔偿弥补。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不可弥补损害”是授予初步禁令的核心要件,Wisk的证据精准击中了这一要点。

  在申请禁令的同时,Wisk向法院申请加,要求Archer提供以下证据:其一,所有前Wisk员工的入职资料、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及薪酬方案;其二,“Maker”机型的完整设计图纸、研发日志及测试数据,特别是2020年1月后的研发文件;其三,Archer与联合航空的订单协议,明确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与利润;其四,涉事员工的电子邮箱记录、电脑操作日志及USB设备使用记录。

  为保护自身商业机密,Wisk同步申请了“保密审查令”(Protective Order),要求法院对取证过程中涉及的Wisk机密信息进行保密,仅允许双方律师与专家证人查阅。加的目的是在Archer销毁证据前,固定“技术来源-研发过程-产品落地-商业收益”的完整证据链,为后续的损害赔偿计算(包括实际损失与惩罚性赔偿)提供依据。

  2021年6月,Wisk提交《第一次修正诉状》(First Amended Complaint),补充了多项关键证据,进一步强化Archer的主观故意:其一,披露前Wisk员工Scott Furman(Archer首席航空电子架构师)是Wisk两项电池专利的发明人之一,证明Archer明知其掌握核心专利技术仍予以雇佣;其二,提交Archer内部的研发进度表,显示“Maker”机型的核心技术节点与涉事员工的入职时间高度重合;其三,提供Archer向投资者披露的技术白皮书,其中多处技术描述与Wisk的专利文件完全一致,证明其故意使用侵权技术进行商业宣传。

  面对Wisk的强势进攻,Archer采取“釜底抽薪”的防御策略,聚焦Wisk证据链的瑕疵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点,试图通过驳回Wisk的诉因来摆脱侵权指控。其核心抗辩策略包括三项。

  2021年6月,Archer向法院提交《驳回商业机密指控动议》(Motion to Dismiss Trade Secret Claims),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2021.210的规定,主张Wisk未明确界定商业机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不符合诉讼的“明确性要求”。Archer指出,Wisk在诉状中仅以“aircraft设计、组件设计、系统模块设计”等宽泛类别指代商业机密,未明确每项秘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其援引的2019.210号商业机密声明虽列举了52项秘密,但未说明每项秘密的“独立经济价值”与“保密措施细节”,且部分内容与公开专利或行业常识重叠(如电池充电的基础原理)。

  为支撑该主张,Archer提交了行业专家证言,证明eVTOL的12旋翼构型、悬臂角支架等设计属于“行业常规技术选择”,并非Wisk的专有商业机密。其核心逻辑是:若商业机密未被明确界定且缺乏独特性,则不符合商业机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应驳回相关诉因。

  针对专利侵权指控,Archer从“权利要求解释”与“技术特征比对”两个层面提出抗辩:其一,主张Wisk的专利权利要求应作“狭义解释”,例如10,364,036专利中的“悬臂角支架”应解释为“一体化成型支架”,而“Maker”的支架采用“模块化拼接”,不属于同一技术特征;其二,提交“Maker”机型的研发技术证据,声称其旋翼布局设计来源于2018年公开的学术论文(涉及多旋翼稳定性研究),与Wisk的专利无关;其三,主张其电池充电技术采用的是“串联充电+并联放电”模式,与Wisk专利的“并联充电”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此外,Archer还质疑Wisk专利的有效性,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Wisk的四项专利因“缺乏创造性”(与现存技术的差异过小)应被宣告无效。其提交的现存技术证据包括2017年公开的一款多旋翼无人机设计(涉及类似的支架结构)与2018年的电池充电技术论文,试图证明Wisk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针对主观故意指控,Archer提出“企业无过错”的抗辩:其一,主张前Wisk员工窃取文件是“个人行为”,Archer对此并不知情,且在入职时已要求员工承诺“不携带前雇主商业机密”;其二,提交涉事员工Jing Xue的书面声明,声称其下载的文件未向Archer披露,也未用于“Maker”机型的研发;其三,披露Jing Xue因“涉嫌窃取商业机密”已被政府调查,且该调查涉及其在Wisk任职期间的行为,与Archer无关,试图将责任归咎于员工个人。

  此外,Archer还反称Wisk的诉讼是“不正当竞争”,主张Wisk因自身研发进度滞后,试图通过诉讼拖延Archer的商业化进程。其提交了Wisk第六代机型的认证进度报告,显示Wisk的适航认证已延误6个月,证明其存在“诉讼干扰竞争”的动机。

  该案由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圣何塞分院审理,法官William H. Orrick(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着非常丰富的技术纠纷审理经验)负责案件的程序性裁决。截至2023年和解前,法院作出了多项关键程序性裁决,为纠纷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1.关于商业机密界定的裁决。2021年7月,法院驳回了Archer的《驳回商业机密指控动议》,认为Wisk的2019.210号商业机密声明已明确列举了每项秘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如“12旋翼构型的具体参数”“电池测试的核心数据”),且Wisk提交的保密措施证据(门禁记录、加密日志、保密协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同时指出,Archer主张的“行业常规技术”抗辩需通过实体审理中的证据质证来认定,不构成驳回诉因的理由。

  2.关于初步禁令的裁决。2021年8月,法院作出《部分批准初步禁令》的裁定:批准Wisk关于“禁止Archer披露或转让商业机密”的请求,要求Archer封存涉事员工的电子设备并禁止使用相关商业机密;但驳回了“禁止制造销售‘Maker’机型”的请求,理由是Wisk未证明“立即禁止销售将避免不可弥补损害”,且Archer的商业化计划涉及联合航空的订单履行,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失。该裁定既保护了Wisk的商业机密,又为Archer保留了有限的研发空间,体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司法原则。

  3.关于加的裁决。法院批准了Wisk的加请求,但对取证范围进行了限制:允许Wisk获取“Maker”机型2020年1月后的研发文件,但禁止调取Archer与联合航空的商业谈判细节(涉及第三方商业机密);要求双方在2021年10月前完成证据交换,2022年1月前提交专家证言,为2022年3月的实体审理做好准备。

  4.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裁决。法院驳回了Archer关于“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请求,认为USPTO的无效宣告程序与法院的侵权审理可并行进行,且Wisk的专利已取得授权,具有“推定有效性”,Archer的无效主张需在实体审理中举证证明。

  就在双方为2022年3月的实体审理积极准备时,2023年8月,Wisk与Archer突然联合宣布达成全面和解,终止所有未决诉讼与禁令申请,涉案四项专利的侵权指控与商业机密侵占指控均以“和解”方式了结。这场持续两年多的行业纠纷,最终以“技术授权+资本绑定”的创新模式落幕,其背后是双方基于行业趋势与自身利益的理性权衡。

  根据双方公开的和解协议及SEC披露文件,和解条款涵盖技术授权、资本合作、保密与责任豁免四个核心层面,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和解协议的核心是技术授权安排:Wisk同意将其核心自主飞行技术(包括飞控算法、故障自修复系统)以“独家许可”方式授权给Archer使用,授权期限为10年,授权费分为“固定费用+销售提成”两部分——固定费用为5000万美元,分三年支付;销售提成为“Maker”机型销售额的2%,直至授权期满。同时,Wisk成为Archer自主飞行技术的“独家供应商”,负责为“Maker”机型提供飞控系统的硬件与软件升级服务。

  作为对价,Archer同意将其“模块化机身制造技术”授权给Wisk使用,该技术可使eVTOL的机身制造成本降低30%,有助于Wisk第六代机型的规模化生产。双方还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由双方的CTO共同牵头,负责技术整合的协调与标准统一,确保Wisk的飞控技术与Archer的制造技术能够无缝对接。

  为强化合作的稳定性,双方设计了“股权投资+业绩对赌”的资本绑定机制:Archer向Wisk发行价值7300万美元的认股权证,分为三个批次行权:第一批次(3000万美元)可立即行权,行权价格为Archer当前股价的1.1倍;第二批次(2300万美元)需满足“2024年完成FAA适航认证”的业绩条件,行权价格为当前股价的1.2倍;第三批次(2000万美元)需满足“2025年商业运营收入突破5亿美元”的业绩条件,行权价格为当前股价的1.3倍。

  该设计既体现了Wisk对Archer商业化前景的信心,又通过业绩对赌约束Archer的研发与运营进度。若Archer未能完成业绩目标,Wisk将丧失部分认股权证的行权资格,反之则可通过股权增值获得额外收益。此外,波音作为Wisk的控制股权的人,承诺为Archer提供适航认证的咨询服务,逐步提升Archer的认证成功率。

  和解协议明确了“责任豁免”条款:双方互相豁免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所有索赔,包括Wisk主张的商业机密侵占损失与专利侵权赔偿,Archer无需向Wisk支付单独的损害赔偿金。同时,Archer承诺在90天内销毁或归还所有从Wisk窃取的商业机密文件,涉事员工若继续任职需签署新的保密协议,禁止用任何Wisk的未授权技术。

  双方还签署了“联合保密协议”,约定不公开和解协议的财务细节(如固定授权费的支付进度、销售提成的计算方式)及诉讼过程中的涉密证据,避免因信息公开披露影响双方的长期资金市场形象。

  Wisk与Archer从“生死对抗”转向“深度合作”,并非偶然,而是基于eVTOL行业趋势与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其核心动因可归结为三个层面:

  2022-2023年,eVTOL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适航认证的难度远超预期,FAA将eVTOL的适航标准提升至“小型客机”级别,要求企业提交更全面的安全验证数据,单个企业的研发成本从10亿美元飙升至20亿美元以上;另一方面,长期资金市场对eVTOL行业的态度从“狂热”转向“理性”,2023年行业融资规模同比下降40%,多家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倒闭。

  在这一背景下,行业从“单打独斗”的零和竞争转向“优势互补”的生态协同成为必然趋势。Wisk拥有核心技术与适航认证经验,但缺乏规模化制造能力;Archer拥有制造能力与商业订单,但缺乏自主飞行技术与认证经验。双方的合作可实现“技术+制造+市场”的资源整合,降低适航认证成本与研发风险,合乎行业生态化发展的趋势。正如双方在联合声明中所言:“eVTOL行业的成功需要全行业的协同,而非单一企业的独霸。”

  ①诉讼风险可控但收益有限。尽管Wisk的证据链较为完整,但专利侵权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长达3-5年,且损害赔偿的计算存在不确定性(eVTOL行业尚未实现规模化盈利,实际损失难以量化)。若诉讼持续,Wisk将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风险——在诉讼期间,Joby等竞争对手可能率先完成认证,抢占市场份额。

  ②和解实现技术价值的规模化变现。Wisk的自主飞行技术若仅用于自身产品,市场覆盖范围有限;通过授权给Archer使用,可借助Archer与联合航空的订单快速实现技术落地,同时获得固定授权费与销售提成,提升技术的商业经济价值。此外,通过股权投资,Wisk可分享Archer的商业化收益,形成“技术授权+股权增值”的双重收益模式,收益潜力远超单一的侵权赔偿。

  ①诉讼风险可能会引起企业倒闭。若实体审理认定侵权成立,Archer将面临“停止销售+巨额赔偿”的双重打击——不仅需赔偿Wisk的经济损失(预估达1-2亿美元),还需向联合航空支付10亿美元订单的违约金,这对于2023年现金流仅3亿美元的Archer而言,足以导致破产。此外,侵权认定将严重损害其长期资金市场形象,可能引发股价暴跌与退市风险。

  ②和解快速弥补技术短板。Archer的核心短板是自主飞行技术,若依靠自主研发,至少需要3-5年时间,不足以满足2024年适航认证的目标;通过授权获得Wisk的成熟技术,可将研发周期缩短60%,确保“Maker”机型按时完成认证。同时,波音的认证咨询服务可帮助Archer规避认证过程中的常见风险,提升认证成功率。此外,与Wisk的合作可缓解长期资金市场的担忧,稳定投资者信心,为后续融资奠定基础。

  Wisk与Archer的纠纷虽以和解告终,但作为eVTOL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其影响深远。案件揭示了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性:既需强化专利与商业机密的系统性防护,也需在适当时机通过合作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未来,随着eVTOL行业迈向商业化落地,企业需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资本运作与生态合作间寻求平衡,方能在马上就要来临的空中交通革命中占据先机。

  随着eVTOL产业进入商业化落地的关键期,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Wisk与Archer的纠纷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企业既要通过持续创新构建核心技术壁垒,又要通过合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避法律风险;既要重视诉讼作为维权与博弈的工具,又不可以忽视商业化落地的核心目标。

  未来,eVTOL产业的竞争将从单一技术比拼转向“技术+知识产权+商业化能力”的综合竞争。只有那些能够平衡创新速度与合规水平、兼顾技术突破与商业落地的企业,才能在城市空中交通的蓝海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企业、行业协会与政策制定者的协同发力,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以合规竞争构建良性生态,一同推动人类空中交通新时代的到来。

  法院驳回Wisk初步禁令请求的核心原因主要在于证据不足:一方面,Wisk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Archer获取或使用其商业机密,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与排他性不足;另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未能证明Archer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等同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这一判决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为王”原则,尤其是在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相似性需结合研发记录、设计迭代过程等完整证据链才能形成有效抗辩。

  Archer的胜诉本质上证明了独立研发的战略价值。其通过提交设计仿真数据、外部顾问沟通记录、技术迭代文档等证据,清晰展示了12倾转6旋翼构型的研发脉络,成功区分了与Wisk技术的核心差异。同时,Archer在机型载重、航程等性能参数上的差异化设计,既规避了专利侵权风险,又形成了自身市场竞争力,印证了“创新而非复制”是eVTOL企业的核心发展逻辑。

  此次纠纷表明,知识产权诉讼仅是企业商业博弈的手段之一,其效果取决于诉讼时机、证据准备与商业战略的协同。Wisk试图通过诉讼延缓Archer商业化进程,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暴露了自身商业化进度滞后的短板;Archer则以诉讼胜诉为契机,强化了长期资金市场信心,加速了适航取证与市场布局。这说明,在eVTOL产业中,商业成功的核心仍是技术成熟度、适航进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

  其一,强化研发过程的证据留存。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研发记录制度,包括设计的具体方案、仿真数据、试验报告、会议纪要等,确保技术来源可追溯,为独立研发抗辩提供支撑;其二,优化专利布局策略。针对eVTOL核心技术(如旋翼布局、飞行控制、电池管理)构建专利组合,同时关注外围技术的布局,形成“核心+外围”的专利防护网;其三,完善商业机密保护机制。明确商业机密的范围与保密等级,加强员工保密培训与离职管理,对核心技术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等技术措施。

  司法机关应针对eVTOL等新兴起的产业的技术特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规则,明确等同侵权、现存技术抗辩等制度的适用标准;同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缩短诉讼周期,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政策制定者应加大对eVTOL核心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通过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等方式,带领企业规范知识产权布局,为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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